标准》(GB3838-XX)中的109项。Р (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Р 1.每月(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为每半年)监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见环函?XX?47号),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Р 2.全分析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项。我部将对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特定项目实施动态调整机制,计划每5年规划期间优化调整1次。根据历年全分析结果,凡5年内有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存在潜在污染风险的指标,应作为特征污染物每月(每季或半年)开展监测。如连续5年未检出的指标,可不作为例行监测指标。Р 七、监测分析方法Р 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或采用EPA、ISO分析方法,但应经过验证合格,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能达到质控要求。Р 地表水每月(每季)监测的33项优选特定项目可按附表1中方法进行。地下水可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进行。Р 八、评价标准及方法Р 地表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XX) — 4 —Р Ⅲ类标准或对应的标准限值进行,评价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XX?22号)进行。Р 地下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Ⅲ类标准。水质评价以Ⅲ类标准限值为依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Р 九、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Р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省级环境监测站负责对行政区域内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监测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Р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XX)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