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 并接受Р彼等之指导、监督,且在其监督指导下施工?, 并决定与本工程施工、进度有关之事Р宜, 包括图说、规格与相关文件之解释?, 以确定能适时圆满完成本工程。Р十. 施工管理 :Р( 一). 乙方应派富有工程经验之带班人员常驻于工地?, 依照工程施工进度时间表 ,Р切实执行并遵照业主所委托之工程师之指示照图施工?; 业主或其指定之工程师认为Р乙方所派带班人员不能胜任时?, 得要求乙方更换之 , 乙方应立即撤换 , 并不得籍故向Р-2-Р甲方要求赔偿。Р( 二). 乙方所雇工人必须具备相应工作技能?, 倘不善工作 , 不听指挥 , 或不守秩序 ,Р经业主或甲方通告后 , 乙方应于二十四小时之內 , 予以撤换 , 不得再用。Р( 三). 本工程在未正式完工向业主提交竣工报告并交付业主接管前?, 所有已做工Р程以及存于工地之机具、 材料、概由乙方负责保管与防护。 凡一切非人力所能预防 ,Р或意外损坏 , 皆由乙方完全负责。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保管与防护工作。Р(四). 若因乙方施工工序达不到标准而引起达不到要求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各项Р费用。Р十一 . 工程验收 :Р( 一). 工程达到中间验收或覆盖条件?, 乙方自检合格后 , 于验收前 24 小时通知甲Р方,于业主代表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施工?, 若业主代表接通知后?24 小时内Р未到场验收 , 其必须补签验收手续。验收时乙方除派代表到场会同验收及予以充Р分便利外 , 凡应必要之控诉与修复 , 不得推诿。Р( 二). 业主和甲方验收合格 , 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业主和甲方验收不合格?,Р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因此造成工期延误 , 则依本合约有关条款规Р定处罚。Р( 三). 工程全部完工 , 乙方应将所有设备 , 一律迁移工地之外。Р甲方 :?乙方 :Р盖章:?盖章:Р年?月?日?年?月?日Р-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