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处分的党组织)处以留党察看×年的处分,已于××年×月×日到期。按照有关规定,你须在接到告知书的10日内主动向你所在的党支部递交《关于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报告》,并向党支部汇报留党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党组织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恢复党员权利。拒不递交书面申请的,由上级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Р ××(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Р ××年×月×日Р ━━━━━━━━━━━━━━━━━━━━━━━━━━━━━━Р 回执Р 本人已收到《告知书》并已阅读内容。Р 收件人签章: Р 收件日期:××年×月×日Р 附件2: Р 拟恢复××(受处分人员)同志党Р 员权利的公示Р篇三:恢复党员权利程序Р 恢复党员权利程序Р 一、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留党察看期间,却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Р 二、程序:Р 1、处分期满后30日内,由基层党委(纪委)书面告知受处分党员和其所在支部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Р 2、本人向所在党支部写出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报告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情况、继续努力的方向等。Р 3、所在支部根据本人申请找本单位或延伸机构的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做一定记录),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同时对拟恢复其党员权利事项在其单位(支部)进行公示7天,接受党员群众反映和举报。Р 4、公示期满,如果事实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以恢复党员权利,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会议记录),形成支部关于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上级党委。Р 5、上级党委按有关规定批准后生效,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纪委)备案。Р 三、需形成的材料(放入受处分档案):Р 1、本人申请;Р 2、党支部考察记录及书面考察鉴定材料;Р 3、支部讨论会议记录(决定);Р 4、支部关于恢复其党员权利的请示;Р 5、上级党组织批复(发本人及所在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