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通过订单采购农产品、共建生产基地、联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方式参与扶贫开发活动。Р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依法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和开展扶贫公益信托。Р鼓励经济发展好的市县与贫困地区开展协作扶贫。Р第三十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有意愿、有能力的贫困户提供扶贫小额贷款。Р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精准扶贫相关保险产品,改进和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提供融资增信支持。Р第三十七条倡导扶贫志愿者行动,组建扶贫志愿者队伍,构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Р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款捐物,开展助教、助医、助学、助残、助老等扶贫公益活动,探索发展公益众筹扶贫。Р第三十八条鼓励农业、林业、水利、教育、卫生、科技、文化、金融等专业技术人才到贫困地区从事扶贫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Р支持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组织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服务。Р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就业。Р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贫困地区兴办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扶贫开发项目,带动贫困群众脱贫增收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贷款贴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Р第五章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Р第四十条扶贫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金融支持、就业扶持、易地扶贫搬迁、教育发展、医疗保障、文化建设、科技支撑、生态环境改善等。Р第四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的精准扶贫项目库,并逐级报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Р第四十二条县级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库编制年度扶贫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年度扶贫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县级扶贫项目管理部门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详细具体,如实载明项目区扶贫对象收益方式及收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