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责,督促畜产品生产者切实履行法律义务,建立畜牧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台帐。以无公害畜产品生产企业、标准化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对象,重点检查是否按法律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有无使用禁用药品和非法添加化合物行为,是否存在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销售畜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违法包装物、添加剂等材料,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畜产品包装和标识。Р 加强执法抽检,强化兽药、饲料质量。畜牧业生产资料质量抽检是畜牧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也是及时发现和处理假冒伪劣畜牧业生产资料的基本手段。要结合当地市场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饲料、兽药质量执法抽检,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覆盖率。同时要保证抽检与依法查处的有效衔接,对于检测不合格的产品,要及时对样本基数、生产经营情况等事实进行证据固定,及时依法公布检测结果,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查处。Р 三、主要任务与工作目标Р 1、开展对养殖业的全程治理。强化对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管,着力抓好畜产品中兽药残留、瘦肉精、三聚氰胺、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的监测;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禁用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和制售假冒伪劣品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继续深化畜产品生产监管,组织开展养殖技术指导及疫病综合防控工作,指导和督促畜产品生产主体建立生产档案,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履行检测和追溯制度。Р 2、生产加工畜产品单位的质量安全整治,坚决取缔无动物防疫合格证,非法加工生产企业,加强对经营摊位的监督管理。Р 3、流通领域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落实畜产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实施畜产品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加强对畜产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畜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兽药和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