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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x  |  页数:27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租赁物出卖人、维修服务商协商解决或提起索赔,不论此类争议是否处于协商或诉讼中,也不论其协商或诉讼的结果如何,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Р5.因维护、保养或维修等而安装或更换于租赁物上的部件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均属于出租人所有。Р6. 如甲方指示乙方在租赁物上贴示标明租赁物为甲方所拥有的标签、铭牌或其他标记,乙方须在接到甲方指示后三日内自费执行该等指示并予以维护,不得将其摘除、损毁、遮掩或涂抹。Р第十一条保险Р1.承租人必须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租赁期限,并延续至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义务之日止。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可以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也可以将保险费先行支付给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委托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代为购买保险。Р2.承租人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买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自购保险承诺书》,并于租赁物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指定的险种。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的其他险种。Р3.承租人委托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代购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提交《代购保险确认书》,并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支付保险费,且在接收租赁物后及时向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提供购买保险所必须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在收齐保险费及办理保险所必须的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代为投保指定的险种,同时承租人负有提示保险是否办理、跟进保险办理进展的义务。Р4.由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代购保险时,由于保险费率的调整、承租人怠于支付保险费或者未提供相应资料等非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原因导致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未能及时代为投保或者续保的,因此产生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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