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Р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Р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Р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Р 第十六条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Р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Р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年修正本)》第二章第24条、第25条Р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Р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Р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Р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Р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Р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Р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Р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Р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Р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Р下面红色部分是赠送的总结计划,不需要的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2014年工作总结及2015年工作计划(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