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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维修合同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48KB

文档介绍
.2.7 承包人上报的结算资料应盖有承包人公章,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Р7.2.8 报送至发包人的竣工结算资料肆份,备案部分资料伍份,其中必须有壹份完整的原件资料,且结算资料必须编好页码和目录,否则不予办理结算。Р7.2.9 承包人报送的结算总造价误差应控制在双方最终审定总造价的3%以内,超过3%时视为承包人不诚信。3%-5%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核减额2%的违约金。超过5%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核减额4%的违约金。Р7.2.10 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须全面、准确无误,如发生漏报、错报等情况,该部分造价不予补报增加。Р7.2.11 所有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等技术资料必须办理《工程签证单》,否则工程竣工结算时增加部分一律不予计算造价,调减部分发包人有权直接扣除。Р7.2.12 属承包人合同施工范围内工作内容,若承包人不按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另一家施工队伍施工,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该费用以发包人核定的金额为准,另加10%的工程管理费。以上费用无须征得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直接予以扣除,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Р7.2.13 承包人不得因某份工程签证单有争议而停工,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将在结算时直接从结算总价中扣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以发包人核定的金额为准)。Р7.2.14 承包人需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结算审核表》进行填写,且最终结算审定价以发包人最终签字人意见为准。Р7.2.15 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后,发包人方接受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Р7.2.16 施工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完成以后,承包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被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按承包人已完工程量的95%进行结算。Р7.2.17 因承包人未施工完而中途停止施工,或因承包人完成主要施工工程后被解除合同,承包人于被解除合同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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