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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国知识竞赛试题(100道题完毕 答案及解释)(1)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x  |  页数:38 |  大小: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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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Р答案: ACDР依据: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Р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Р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Р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Р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Р31. 在什么情况下联合体投标及联合体各方投标均无效:( )РA.采购公告载明允许以联合体形式投标,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形式投标的РB.采购公告未载明是否允许联合体形式投标,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形式投标的РC.联合体及联合体中各方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的РD.联合体中各方又加入到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РE.采购公告载明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投标,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形式投标的Р答案:CDEР依据: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Р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Р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Р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Р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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