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年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可以说在宪法中确立了法治原则。Р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都一直十分重视以法制保障改革开放的成果和秩序。20世纪末,随着一系列基本法律的陆续出台,国家法治基础已经具备。1988年8月至1995年,提出了要实行法治、反对人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也初步形成。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Р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正式将“依法治国”写入了宪法。而这也为后来“人权”入宪打下了基础。Р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Р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Р有宪法专家分析认为,把“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这充分表明宪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依法治国是在宪法下的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以尊重宪法的权威为核心的法治国家。没有宪法,就不可能有法治;不实施宪法,也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Р(四)以人为本写入宪法Р进入新世纪,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我们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这是历届宪法修正案中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最贴近人民切身利益的一次。Р这一次修改最重磅之一的就是“人权”入宪,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一直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并没有明确地讲到人权。Р2004年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Р再加上同时修改的征地补偿入宪、私有财产入宪,更是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