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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智慧能源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x  |  页数:52 |  大小:85KB

文档介绍
在进行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如清算资产不足以支付的,由计划管理人负责支付。Р计划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制作清算报告并公告,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托管人和认购人在计划管理人公布清算报告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清算报告,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Р4.10 专项计划的存续期间Р专项计划存续期限为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至专项计划终止日止的期间。专项计划终止日为终止事由发生之日。Р第五条?认购资金的运用和收益Р5.1 认购资金的运用Р5.1.1 购买基础资产Р计划管理人应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规定,在专项计划设立日12:00之前向托管人发出付款指令,指示托管人于当日16:00前将基础资产购买价款全部划付至原始权益人指定的账户,用于购买基础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对付款指令核实无误后应予付款。Р5.1.2 合格投资Р(1)本专项计划存续期间,除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和支付专项计划费用外,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仅可用于活期银行存款,投资收益归属于专项计划;Р(2)专项计划资金进行合格投资的全部投资收益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一部分,计划管理人应将投资收益直接转入专项计划账户,如果计划管理人收到该投资收益的退税款项,应将该款项作为回收款转入专项计划账户;Р(3) 只要计划管理人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指示托管银行将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合格投资,托管银行按照本标准条款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将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合格投资,则计划管理人和托管银行对于因价值贬值或该等合格投资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该等投资的回报少于采用其他方式投资所得的回报也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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