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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综合利用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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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Р(三)贫困户入股合作社,应广泛征求意见,签订协议,根据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项目立项申请、审批意见,2016年度所有扶贫户项目全部采取投资收益的模式入股本合作社。合作社给予贫困户每年按每人入股资金20%分红。贫困户脱贫时100%返还入股资金。贫困户脱贫后不再享有合作社股权,不再参与分红。Р第七章    章程修改Р第三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Р 第八章    解散事由  清算办法Р 第三十二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Р(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Р(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Р(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Р(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Р(五)本社宣告破产。Р第三十三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Р第九章  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Р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Р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Р第三十五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Р   第十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Р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Р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Р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Р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Р Р  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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