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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限速器校验作业指导书05-18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x  |  页数:34 |  大小:512KB

文档介绍
Р<≤110%Р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速度应大于1.1规定的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但不得超过10%Р操纵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元件的限速器的动作速度(不包括使用使用对重安全钳作为上行超速保护装置)Р115%≤≤110%Р①轿厢上行安全钳,是指操纵轿厢安全钳的双向限速器的上行机械动作速度;Р②曳引轮制动器作为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时,是指操纵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的上行电气动作速度;Р③夹绳器、制动夹轨器等既有用操控轿厢安全钳的双向限速器的上行机械动作触发,也有操纵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的上行电气动作触发(但要求在停电溜梯时也能动作),视实际情况而定。Р安装在限速器上的电气安全装置的电气动作速度Р<、或Р(当≤1m/s时,Р≤、或)Р在轿厢上行或下行的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限速器上的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但是,对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此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可在限速器达到其动作速度时起作用Р为防止限速器电气开关误动作,限速器电气开关动作速度应大于105%;限速器电气开关动作速度接近电梯额定速度时,参考限速器动作速度,建议此动作速度不宜小于115%。Р注:表示电梯额定速度。Р5.7.2 在3次测试中,限速器的实测动作速度均应满足5.7.1规定的范围内,校验结论为合格,否则校验结论为不合格。对于合格的限速器,应重新进行铅封,铅封应标有校验日期,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校验结论为合格的校验报告。对于不合格的限速器,应给予调试合格后加铅封。当无法调试或多次调试后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时,应出具校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校验报告,并在备注中提示使用单位将限速器交制造厂家修理或将限速器更新。Р资料归档Р6.1校验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将下列资料及时汇总、归档。Р《电梯限速器校验原始记录》;Р《电梯限速器校验报告》;Р《电梯检验申请、受理/任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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