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乙方对监造设备承担监造管理责任,丙方对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进度等承担监督与控制的监造责任。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单位全面负责;监造并不减免制造单位的责任,不代替项目单位对设备质量进行的最终验收。Р第2条定义Р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Р2.1 项目单位是本合同监造工作的委托单位,具体信息见专用条款。Р2.2 监造服务机构是接受项目单位的委托和管理,负责监造组织与服务工作的单位,具体信息见专用条款。Р2.3 监造单位是指具体实施本合同下监造工作的单位,具体信息见专用条款。Р 2.4 驻厂监造组是指监造单位派驻到制造单位具体负责监造服务的组织。Р 2.5 制造单位是指本合同监造设备的制造商。Р 2.6 监造设备具体名称及数量见《监造设备明细表》(附件一)。Р2.7 项目总监是指驻厂监造组负责人,全面负责驻厂监造组的工作。Р 2.8 监造工程师是指由监造单位派出承担监造设备监造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Р2.9 设备采购合同是指项目单位与制造单位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具体名称及编号见专用条款。Р2.10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Р第3条设备监造依据Р3.1 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Р3.2 标准:与监造设备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单位企业标准,以及制造单位企业标准;Р3.3 设备采购合同:甲方与制造单位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含技术协议等附件)。Р3.4 技术文件:《国家电网公司集中规模招标主要设备监造大纲》(以下简称“监造大纲”)、监造实施细则、设计联络会纪要、设计图纸、工艺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