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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资料--出版社编校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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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人须在协议中对情况进行说明。 11. 项目负责人与社外编校人员签订的编校协议,受款人以协议原件签名人数为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总编室支付编校费时,代扣其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编校费支付标准 1.一般稿件满校次为三校一通读一核红编加一校二校三校通读 6元/千字 4元/千字 3元/千字 3元/千字 2元/千字 2.难度较大或问题较多的辞书类稿件满校次为五校二通读一核红编加一校二校三校四校五校通读 8元/千字 4元/千字 3元/千字 3元/千字 3元/千字 3元/千字 2元/千字 3. 分社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本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浮动。若上浮幅度超过 100% ,需报分社主管社领导审批。第七条编校费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1.平均每位项目执行人编校费 800 元以下,不扣税。 2.平均每位项目执行人编校费 800 至4000 元,每位项目执行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编校费—800 )×20% 。 3.平均每位项目执行人编校费 4000 元以上,每位项目执行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编校费×80% ×20% 。第八条编校费审核与支付流程 1.项目执行人交稿后,若达到编校协议中约定的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报销系统上填写编校费通知单并提交。 2.分社社长对编校费通知单进行审核,并在线上签字。 3.总编室主任对编校费通知单进行审核,并在线上签字。 4.财务部主任对编校费进行审核,并在线上签字。 5.主管编校费的社领导在线上审批签字。 6.总编室编务管理员制单。 7.财务部相关岗位对编校费通知单进行审核。 8.总编室编务管理员分单。 9.财务部出纳付款。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细则自2016 年1月起生效。第十条本制度由出版中心总编室负责解释和修订。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1月25日拟文部门:出版中心总编室会签部门:财务部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中心 201 6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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