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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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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Р超市公司:生产商、供应商: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肉类商品的流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Р.乙方保证按《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供应肉类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肉类商品来自非疫区,检验及相关检测证明齐全;外省市进沪肉类商品持有非疫区证明和运输、检疫、入境证明,证货相符Р.对乙方所供肉类商品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暂扣并交有关法定检测机构复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复检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肉类商品由甲方负责销毁,或移交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处理Р.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可对乙方的生产加工场所、质量管理和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合Р.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的肉类商品的,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5.甲方在肉类商品销售期间,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统一台帐,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Р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7.本协议作为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代表:年月日乙方代表:Р年月日本文系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让更多人了解法律知识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本人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您是作者本人,并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过百度站内消息与我联系,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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