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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协议不可转让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Р  (2)擅自将旅游者转团的,应当根据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尚有权在出发前解除合同。Р  (3)未根据合同商定提供服务,或擅自变化旅游行程(“第六条(五)3”规定的状况除外),导致游览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服务原则减少的,应当积极采用措施予以补救;未采用补救措施、未能补救或超过三分之一的团队成员不同样意补救措施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Р  (4)未经旅游者签字拟定,擅自安排旅游者参与合同商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当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安排旅游者参与合同商定以外的购物活动的,每次根据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与自费项目的,每次根据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РРР  (5)无合法理由在境外中断对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承当旅游者在被中断旅游服务期间相似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须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Р  (6)组团社委托的境外接待社在受托范畴内享有组团社的权利并承当组团社的义务。接待社有违背合同商定行为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承当责任。Р  (二)补救责任Р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另一方应当采用合适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没有采用合适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或故意扩大损失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当责任;但为避免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当。Р  (三)行前解约责任Р  1.旅游者的行前解约责任Р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本日)告知组团社,并承当组团社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2)未提前15日告知组团社的,应当根据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当组团社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Р  (3)未能根据商定期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半途加入的,视为解约,应当根据“(2)”的规定承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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