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Р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Р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Р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Р 5)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Р 6)Р 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Р 7)Р 聘用单位被撤消、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Р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Р (一)住房:按医院有关住房分配条例执行。РР (二)报考研究生或其它进修: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Р (三)其它:Р 八、本合同未提明事宜均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等规定办理。在执行中,如发现合同有不完善的地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作适当补充。Р 九、Р 甲乙双方因终止解除合同发生人事争议,经院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调解未成的。可向医院所属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Р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Р 甲方(法人或委托代表): 乙方(签字):Р日期: 日期:Р 登记单位:Р (盖章)Р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