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方面的完善,新修订的《审计法》体现了六大亮点。一是调整了审计监督的对象与范围。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审计,规定了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二是强化了审计监督的手段与力度。赋予了审计机关电子数据检查权、账户及存款查询权、资料资产封存与存款申请冻结权、提请协助权、即时审计权和处分结果反馈权。三是明确了作出审计评价、决定的法律依据。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适用财政、税务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计评价,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律依据。四是重新定位了审计报告。重新梳理了审计报告的流程,取消了审计意见书,将其内容纳入审计报告,实现了与国际审计通行做法的接轨。五是被审计单位法律救济权区别对待。审计机关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政府部门等单位属于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的解缴、下拨、使用等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如提请本级政府处理,在行政系统内最终解决纠纷。六是明确了审计派出机构名称。将原《审计法》第十条中РР“派出审计特派员”和目前在中央部委设立的派出审计局,统一改为“设立派出机构”,规定“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Р通过对《审计法》的学习,我进一步加深了对修订和颁布实施《审计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审计法》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财政经济活动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法》的学习,一方面有利于审计机关全面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更好地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另一方面,有利于审计机关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坚持依法审计,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国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