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有关法律和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Р 12.3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依我国法律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无效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 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但本协议各方同时亦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其原意的范围内,并诚信协 商仅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无效、失效和可执行的程度。Р 12.4 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直接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补充协议。РР 13、 终止Р 13.1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可立即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Р 13.1.1对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并未能在该方给出违约行为的详情并要求纠正的通知的 天内纠正该违约行为(如其能纠正);Р 13.1.2目标公司进入清算程序(除非事先得到对方的准许而为善意重组或合并目的);Р 13.1.3 收购双方无法签订正式股权收购协议。РРР管辖及争议的解决Р14.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Р14.2双方对协议的任何内容存在争议的,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解决。Р其他Р15.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15.2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РРРРР甲 方: 乙 方:РР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РР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