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并长期坚持。二是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针对民办学校师资队伍不稳定、教师权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的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教师应聘、续聘、管理等方面出台相关的规定。Р (四)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审批监督职能,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形成监督的长效机制。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不同于对公办学校的管理,主要是行使的是审批和监督职能。在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建设的同时,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要将执法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县市区审批行为,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审批行为,严格执行审批责任追究制。Р (五)要进一步突出服务的重要作用。在加强制度建设和执法监督的同时,要做好配套服务,搭建一个民办学校自我规范、自我提高的平台。继续举办民办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培训,要把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和教师资格证培训纳入市教育局统一培训计划。Р (六)将民办学校示范学校创建工作纳入到统一工作部署。民办学校示范学校创建工作,与公办学校比更具特殊要求,除在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要达到示范性要求外,还要在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方面达到示范性要求。从2016年起,在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职业学校全面开展示范学校(园)的创建工作,凡基本符合规范化要求的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职业学校均可申请示范学校督导评估。通过示范学校的创建工作,为民办学校搭建一个不断规范、内涵提升的平台。Р (七)要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研究,从不同渠道反映民情,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按照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一是要加强政策扶持的研究,把对民办学校个案的扶持转变为政策层面的扶持;二是要加强对内涵发展的研究,正确引导民办学校内涵发展。Р (八)要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和谐发展。要将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置于同等重要地位,不断借鉴他校和外地先进办学经验,共同致力于教育事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