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广大人民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他们凭借着已占有的生产资料发展生产,使自己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在此基础上不断得到发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民个人财产权利就不重要了,事实上,在社会主义的现实条件下,公民的个人财产仍然是公民个人及其家庭享受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重要条件。由社会主义的经济条件所决定,我国公民个人财产在数量上还存在着差异,这种情况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还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我们只有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才能保护和鼓励每一个社会成员积极地为社会生产和工作,才能使他们为国家富强、个人富裕作出积极贡献。 31论述我国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经济制度历来是我国宪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随着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其内容却有很大的区别。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其总纲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证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并且在其第四章还用专章对当时的经济政策加以规定。1954年《宪法》在其总纲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并且还规定了当时的四种所有制形式和有关的国家政策。还规定:“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1975年《宪法》在“左”的错误指导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78年宪法在经济制度方面的规定基本延续了1975年宪法的精神,没有什么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