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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注意事项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44 |  大小:52KB

文档介绍
进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用于以上情形时,随之发生的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进项税转出事项(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当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运费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3)当购进的固定资产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4.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8)《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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