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的实施效果和项目区开展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及土地登记提供基础依据。4.2质量等级评定的原则土地整理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价应遵循“评价方法不变、基本参数稳定、实地补充调查”的原则,具体要求为:(1)进行土地整理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时,要依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分析报告”确定的技术方法和步骤,进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2)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时所采用的因素指标区、标准耕作制度、指定作物、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产量比系数、分等因素及分级标准、分等因素权重等基本参数,应与各旗县的“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分析报告”工作成果采用的参数一致。(3)进行土地整理项目等别评价时,要结合项目情况,对分等因素、土地利用水平、投入产出水平等进行实地的补充调查,当耕地的利用水平、投入产出水平等发生变化时,应依据各旗县“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分析报告”工作成果中确定的同等条件下的评价参数进行重新评价,使评价结果反映实际。4.3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4)《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T/T28407-2012);(5)《农用地分等数据库标准》(报批稿);(6)《农用地估价规程》(GT/T28406-2012);(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8)《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2-2000)及其引用规范;(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10)《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11)《内蒙古自治区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技术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2年5月);(12)2014年3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印发的《关于用地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