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保险公司的原因;投保方的原因;保险中介人的原因;其他原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伤害的原因复杂,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交织等。二、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协商、仲裁、调节、诉讼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的条件(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P66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财产保险中包括: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即现有利益与期待利益;人身险中,保险利益为现在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可衡量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和意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是指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对于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当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遭到损失时,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限度之外的额外利益。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负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P69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来自所有权财产的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质权人对于质押物、债权人对于留置物等具有保险利益。——来自债权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来自法律责任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来自合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投保人与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之间有保险利益,凡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