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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遇节假日顺延)。第二十三条省教科规划办组织专家对审查通过的课题进行鉴定。第一次鉴定未通过并在研究期限内的,省教科规划办将鉴定意见反馈给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在半年内重新申请鉴定,第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终止课题。逾期不申请二次鉴定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二次鉴定权利。第二十四条省教科规划办公示鉴定结果及课题成果,接受社会监督。课题负责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时,要说明理由,并有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请,经省教科规划办批准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同一课题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第二十五条对于结题材料完备并通过鉴定的课题,省教科规划办向课题委托管理机构统一寄发课题结题证书。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实行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对于结题成果被专家鉴定为“优秀”的课题负责人,在后续课题申请评审时,给予增加1票(80分)的倾斜政策,优先立项。第二十七条课题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撤销课题并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第二十八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结题鉴定材料,市州教科规划办和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对课题的结题鉴定严格把关,把关不严的,记入不良信誉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委托鉴定资格。第二十九条记入不良信誉档案的课题负责人,五年内不能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记入不良信誉档案的责任单位和委托管理机构,酌情减少申报指标,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教科规划办。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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