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主要内容:(一)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二)发生的原因;?(三)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四)采取的措施和处理效果;(五)经验教训与建议。第十六条各单位应为开展河道巡查提供所需的交通、通讯和摄像、照相等必要设备及经费条件。第十七条河道巡查实行层级监督。由省局有关部门组成督察组,对各水政监察支队、大队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巡查职责、落实巡查的效果及巡查人员的作风、纪律、廉洁勤政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第十八条对在河道巡查工作中做出下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水政监察支队、大队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1、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2、及时处理水事纠纷,受到有关部门表扬的;3、及时发现、报告、查处重大水事案件,或消除、制止重大水事案件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4、被上级黄河主管机关通报表扬或树为典型的。第十九条对河道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1、对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报告或隐瞒不报的;2、对上级的巡查指令未能及时组织安排落实或拒绝组织安排落实的;3、对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处理,出现行政处罚错误或败诉案件的;4、巡查中发现问题不作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5、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的行为。第二十条各市河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省局水政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附表:1、黄河河道巡查登记表2、黄河重大或有特殊影响水事违法案件报告表附表1:黄河河道巡查登记表巡查单位:编号:巡查时间登记人巡查人员负责人巡查范围发现问题处理措施处理结果主管领导意见附表2:黄河重大或有特殊影响水事违法案件报告表报告单位:编号:案件发现时间年月日案件发生时间年月日案件发生地点省地(市)县乡(桩号)案件基本情况采取措施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填报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