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不应出现有权利主体而没有义务主体、或有义务主体而没有权利主体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就会变成“显示公平”!4.3工程类合同违约条款注意事项一、通用条款中的违约责任约定比较泛泛。详细的约定可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2、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3、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4、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6、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二、工程类合同违约罚款要点:1、工期和罚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如果是交货,则最后按批,罚款基数是迟发那部分的货物价格的比例。2、罚款的费率是否合理,是否过高,是否重复计算。 3、罚款是否规定了累计最高限额。为了限制承包商的风险,应争取规定累计最高限额,例如,“本合同项下累计误期罚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或10%”。4.4违约责任上限的规定承包商违约的总计最高罚款金额和总计最高责任限额。一般来说:总计最高罚款金额包括误期罚款限额、性能指标罚款限额在内,应尽量争取规定一个总计最高罚款金额,例如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0%,以免万一出现严重工期延误、性能指标缺陷的情况,使得承包商承担过度的赔偿风险。总计最高责任限额与上述总计最高罚款金额不同。它通常除了上述合同约定的误期罚款、性能指标罚款之外,还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以及承包商在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