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和规定的限定值。第5.2.6条合理利用自然采光。第5.2.7条人工照明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要求:1在满足照度的情况下,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值;2在考虑显色性的基础上,选用发光效率高、寿命长的光源和高效率灯具及镇流器;3当采用人工照明光源时,设置调节的照明控制系统;有条件时采用智能照明系统。第5.2.8条风机、水泵等输送流体的公用设备合理采用流量调节措施。第5.2.9条按区域、建筑和用途分别设置各种用能的计量设备或装置,进行用能的分区、分类和分项计量。第5.2.10条在满足生产和人员健康前提下,洁净或空调厂房的室内空气参数、系统风量等的调整有明显节能效果。第5.2.11条采用有效措施,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第5.2.12条高大厂房合理采用辐射供暖系统。第5.2.13条设有空调的车间采用有效的节能空调系统。第5.2.14条根据工艺生产需要及室内、外气象条件,空调制冷系统合理地利用天然冷源。第5.2.15条设计时正确选用冷冻水的供回水温度,运行时合理设定冷冻水的供回水温度。第5.2.16条在满足生产工艺条件下,空调系统的划分、送回风方式(气流组织)合理并证实节能有效。第5.2.17条公用和电气设备(系统)设置有效的节能调节系统。第5.2.18条施工完毕后,对制冷、空调、供暖、通风和除尘等系统进行节能调试,调节功能正常。第5.3.1条设置热回收系统,有效利用工艺过程和设备产生的余(废)热。第5.3.2条在有热回收条件的空调、通风系统中合理设置热回收系统。第5.3.3条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作能源的物质采取回收和再利用措施。第5.4.1条工业建筑的供暖和空调合理采用地源热泵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第5.4.2条利用可再生能源供应的生活热水量不低于生活热水总量的10%。第5.4.3条合理利用空气的低品位热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