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审查,若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提交开工报告前,应向监理和建设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进行审核确认。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对风险等级Ш级(高度风险)以上的施工作业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制定相应的监控与防治措施或专项应急预案,做好施工过程预警预控。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对风险评估等级达到Ш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建立监测、验收、日常巡查和定期报告等制度,对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交底,对风险等级Ш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落实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派驻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核查验收制度,重点核查安全技术交底、机械设备和人员到位、监控监测等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监理单位应及时指出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风险等级达到Ш级(极高风险)及以上重大风险源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现场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应急处臵措施,提高现场防护标准,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责令停止施工。第三十条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督,并将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开展情况与项目“平安工程”冠名和“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等联动挂钩。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30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5〕58号201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