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信息、金融信息、经营信息、社保信息、涉诉涉罚信息、资产及其交易信息、水电气信息等企业向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和相关部门(单位)在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未禁止征信机构采集的、与授权企业有关的其他信息;3、与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相关的各类信息。(二)采集渠道。不可撤销地授权征信公司从合法保存本企业信息的第三方采集上述信息(包括历史信息及更新),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水电气等公共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关联企业、互联网信息平台、资产评估机构、网络运营商、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以及依法成立的合法采集机构或认证机构等。本企业授权上述第三方可以直接向征信公司提供本企业信息而不需要本企业再次授权。二、信息使用授权。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征信公司保存、整理、加工、统计分析前述通过合法途径采集的本企业信息,用于评价本企业信用情况。三、信息共享授权。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不可撤销地授权征信公司可以将前述信息提供给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因服务必要而开展合作的伙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查询、使用。四、本授权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为长期。五、如需终止本授权,须由授权企业填写《企业信息采集及使用授权终止书》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征信公司审核,满足终止授权条件的可以终止。六、若本企业与被授权人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授权企业/发起人在此明确,本企业已知悉并充分理解本授权委托书,充分了解被授权人向第三方采集、使用以及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相关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以及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后被他人不当利用的风险。在此情况下,本企业/发起人自愿做出上述授权,并已取得签署本授权委托书所必要的授权与许可,同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