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给发包方。若整改后的工程仍达不到发包方的质量要求,则视为承包方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发包方有权邀请有能力的第三方进场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并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给发包方。Р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Р工期违约:每个工程阶段发包方未能及时给承包方付款,逾期3日承包方有权停止一切工程进度,若逾期超过15日,则视为发包方无完成合同的能力,承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发包方承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给承包方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Р付款违约:承包方完工后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在3日内组织验收,如7日内不去应予默认合格;如若验收合格,需及时签署书面验收合格文件,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应及时付清合同总价的尾款,若未能及时付清,则每逾期一天,发包方须支付合同价款的3Р‰作为违约金给承包方。Р15.3如若一方逾期一月不予履行,另一方有权依法向当地法律机构及执法机构提出诉讼。Р 16.争议Р16.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解决:Р 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Р九、其他Р Р17.不可抗力Р17.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详见专用条款 7.1 Р18.保险Р18.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Р(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Р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Р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无Р19.担保Р19.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Р(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Р(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Р(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Р Р20补充Р20.1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工程税金为总造价的 5.38% 由发包方承担总造价的,Р20.合同Р20.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