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运行方式。3.4.910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用10kV有载调压变压器。35/0.4kV直降配电变压器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3.4.10为了限制电压波动与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电压波动)在合理范围内,对冲击性低压负荷宜采取下列措施: 1采用专线供电。 2与其它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较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负荷,宜分别由不同配电变压器供电。3.4.11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2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40A时,可采用230V单相供电,大于40A时,宜以230/400V三相供电,并应符合供电部门相关规定。3.4.12计算机供电电源电能质量应满足表3.4.11所列数值。3.4.13为使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谐波引起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宜采取相应抑制措施。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23.2节。3.5负荷计算3.5.1负荷计算内容包括: 1计算负荷,作为按发热条件选择配电变压器、导体及电器依据,并用来计算电压损失与功率损耗。在工程上为方便计,亦可作为电能消耗量及无功功率补偿计算依据。 2尖峰电流,用以校验电压波动与选择保护电器。 3一级负荷、二级负荷,用以确定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 4季节性负荷,从经济运行条件出发,用以考虑变压器台数与容量。3.5.2在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3.5.3进行负荷计算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设备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