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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华中区域两个细则修订(印刷版本)编(最新版)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41 |  大小:85KB

文档介绍
四条每月20日前,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直调机组辅助服务调用、统计、考核和补偿情况在“三公”调度门户网站上披露。第二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对统计结果有疑问,可以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问询的2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第二十六条每月25日前,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将辅助服务调用、统计、考核和补偿情况明细清单报送电力监管机构,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批后,结果生效。第二十七条每月28日前,电力监管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电厂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结果。第二十八条并网发电厂对辅助服务调用、统计和考核等情况有疑问,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或裁决。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华中电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19]42号),结合华中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其中,进入商业化运营机组参加运行考核,电网公司所属电厂参与考核,不参与结算。地(市)、县(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的运行考核工作。省电监办负责对所在省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实施监管,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和其他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第二章运行管理(一)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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