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2020年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试题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62KB

文档介绍
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2、由于某市决定更换出租车型,该市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在办理新增出租车营运许可手续时,根据上级指示,要求申请人必须购买某品牌的汽车,否则不予办理营运许可。请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该市城市客运管理部门的做法对吗?为什么?答:不对。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收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3、2月8日,某县卫生局查实张某无证行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之规定,按法定程序告知拟对张某处以停业、罚款元的处罚。张某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异议。3月3日县卫生局在正式作出处罚决定时,却把张某的罚款变更为4000元。请问:县卫生局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答:不合法。罚款4000元的决定是一个新的处罚决定,应在作出决定前重新告知该处罚决定的内容。4、2月,某县药检所在检查中发现,县药材公司自1999年6月至5月,先后从某保健饮料厂、某健民饮料厂购进益寿津、人参蜂王浆共17家7种保健饮料7500盒,价值人民币25329元。然后将这些无药品批准文号的饮料作为药品销售给医药卫生单位5918盒,销售金额19557元。在药检过程中,县药材公司把药检人员拒之门外并辱骂药检人员,拒绝提供有关帐目材料。某县卫生局通知药材公司,封存尚未售出的库存7种保健饮料,听候处理。但药材公司擅自启封保健饮料,继续销售。某县卫生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50条和卫生部有关文件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县药材公司等18家单位销售假药的非法所得;对已封存尚未销售的保健饮料由各单位自行按非药品处理;对县药材公司等18家单位处以各自销售额两倍的罚款。县药材公司等12家医药经销单位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