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其父母的生活、穿衣、就医等服务。本村村民要自觉维护家庭和睦、尊老爱幼、敬老爱幼。家庭出现吵架打架、影响恶劣的,罚款100-500元。第三十四条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应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劳动能力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不得遗弃、虐待病残儿、继子女或收养的子女。第三十五条对合法的遗产,子女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六、文化教育第三十六条村民应当参加村民小组、村三委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及各种会议,做好考勤记录。对无故缺席者提出批评教育,处以每次50元的罚款。第三十七条每一位适龄儿童、青少年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家长或监护人应尽教育义务。凡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辍学经商务农的,村三委、村民小组、家长及监护人应配合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完成学业。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控辍保学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在家无故不到学校上课的学生,家长不教育、不督促的,对其家长处以500元罚款的处理,并在全村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享受国家所有优惠政策。(二)家长将适龄儿童或青少年留在家务农、外出务工或嫁人的,对其家长按处以每学期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督促学生返校上课。(三)对拒交罚款并无理取闹的家长或监护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触犯法律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鼓励村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村干部或组干部年满2届以上者,均不用参加村集体义务活动,免交义务工费用。村干部、组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履行职责或自动离职任职期不满的情况,不免去义务工费用。积极提倡“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理念,宣传入伍优惠政策,退伍军人可免交义务工费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青年参军入伍,村组干部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慰问活动。七、土地山林第四十条土地属于国家、集体所有。村民所承包的责任田、自留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生产及建房使用,违反者责令复耕。如不执行者,报请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