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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36KB

文档介绍
政纪和问责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按规定定标,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二)合同要求不具体、违约条款不清晰而导致经济纠纷的;(三)中标单位进场施工前,未严格核对进场施工队伍,施工过程中不履行签证制度或签证资料不完整,无法考核中标人出勤率的;(四)应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未发现的,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而不制止的;(五)不按规定程序变更工程量的;(六)与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七)因安全、质量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事故的;(八)改变拨款账户,将工程款拨付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法人的基本账户以外的;(九)违反规定超进度、超预算、超合同约定付款的;(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七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按《溧水区不良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记入不良行为,网上公示。第十八条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项目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含招标控制价)编制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履职不到位、弄虚作假或编制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误差超过±2%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以复核控制价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承担,记入不良行为。第十九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行政监督部门未加强所管行业监督执法、有效开展标后检查的,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和干预项目建设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问责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我区以往规范性文件中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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