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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71KB

文档介绍
。   第十条成员行在不违反各自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应按银团委员会制定的《银团贷款业务数据统计报送制度》要求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成员行转让银团贷款份额应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规定。转让交易完成后,代理行负责向银团委员会和当地银行业协会进行交易备案。   第十二条代理行对银团资金管理承担一定义务,应审慎、勤勉、尽职,充分履行代理行职责,保证银团共同利益。   第十三条银团委员会应根据成员行报备的业务数据定期对牵头行、代理行、银团贷款余额和增长额以及二级市场交易量等进行排名公布。   第十四条各成员行应组建银团贷款专业化团队,开辟信贷审批快速通道,在有效防范授信风险条件下,提供银团贷款的后台支持和组团效率,并通过建立有效银团贷款考核激励机制来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快速发展。   第十五条鼓励成员行就银团贷款中发生的银行间纠纷向银团委员会提请协调解决,但该协调解决机制并不影响各银团成员就该等纠纷依据法律或相关合同约定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主张。   第十六条任何成员行均有义务对银团贷款中发生的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银团委员会举报。经银团委员会办公室查实后,提请银团委员会常委会按照本公约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公约的成员行,银团委员会将根据相关程序、视违约程度进行以下相应的自律惩戒:   ㈠银团委员会对其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㈡银团委员会对其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㈢银团委员会暂停、取消其银团委员会成员行资格;   ㈣建议中国银行业协会暂停、取消其会员行资格;   ㈤报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监管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公约自银团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公约生效后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的成员行将被视为承认并受本公约约束。   第十九条本公约由银团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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