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干部不作为心得体会(精选篇)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败而束手束脚、无所作为,更不允许徇私情私利、害怕群众监督、掩盖过去的违法违纪甚至犯罪问题而拖延改革发展、畏惧改革发展、阻碍改革发展。对因不作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治。那种把干部不作为归结为反腐败和执行八项规定的认识是极其错误的。事实上,只有深入反腐败、严明纪律作风,才能为那些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提供风清气正的环境,才更有利于干部作为。Р 不作为也可构成渎职罪Р 渎职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滥作为型渎职,通常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另一种是不作为型渎职,通常表现为负有某种作为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要求履行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行为,导致某种不应当出现的危害后果出现,或者使应当避免的危害后果没有避免,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Р 不作为构成渎职罪的基本要件,一是行为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规定的作为义务,如负有某种作为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等。二是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如行为人明知法律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故意瞒报不报;又如行为人明知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项目资金被骗,轻信通过私人感化可以使犯罪分子退回资金,不愿报案、不敢报案,导致损失越来越大。三是由于不作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四是不作为与危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五是不作为者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Р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用消极不作为的态度规避可能发生的失误和责任追究与枉顾法律制度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同样为法律所不能容许,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同样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