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制度一、患有以下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1、?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2、?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3、患有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二、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相应的医疗机构发放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三、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试用工、实习工)应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检查的情况发生。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门常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五、主管力员发现从业人员有手外伤、皮肤湿疹、长疗子、发热、腹泻泯吐等症状时,应马上停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杜绝疾病传播,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六、员工发现自己患有以下列病患时必须向主管人员报各类型的肝炎;2、肺结核3、鼠疫、霍乱等肠道传染病;4、5、?各类传染性、脱屑性、渗出性皮肤病;6、?手部、面部等裸露部位的化脓性伤口;7、?其它可能污染食品或传染同事的任何疾患;七、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做好记录。八、各项记录应及时归档管理,并妥善保存。为增强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二、成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实施。每月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开展1次以上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培训,做到有学习培训记录、食品从业人员有学习记录本,并建立好学习培训档案。四、按要求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O五、有条件时选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食品检测、检验知识学习培训,培养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