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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89KB

文档介绍
施,责令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继续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实施停产停业处罚可能对社会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安消防部门应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停产停业的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停产停业的决定。第十八条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应当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向社会公示。第十九条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屮成绩突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第二十条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责令在政府工作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五)?责令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六)?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七)?免职或建议免职;(八)?其他。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或个人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酿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消防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貝体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四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笫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第五条火灾发生后,起火单位及当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起火单位和个人应积极组织人员扑救人灾,保护火灾现场。第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应根据火灾情况,及吋组织调查。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1)?一般火灾事故由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冇关部门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当地公安派•出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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