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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吊篮的安装、拆卸及使用情况,对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拆装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使用,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如施工总承包单位是使用单位,应同时履行使用单位安全职责。如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应履行使用单位安全职责。     四、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针对当前“两类升降设施”的管理现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两类升降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使用安全。     (一)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两类升降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拆装、检测、验收、使用和备案,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     (二)依法实施处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两类升降设施”监督管理中,对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除责令整改外,还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和高处作业吊篮拆装单位的行政处罚应对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相关情形和条款实施。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行政处罚应对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五条相关情形和条款实施。对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应对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相关情形和条款实施。     (三)实施诚信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不良诚信记录。     因各地过去对“两类升降设施”安全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今后,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统一安全管理,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     联系人:厅质安处,夏亮,025-51868643。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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