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