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南京大学2019秋宪法学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学院“宪法学”课程期末试卷提示:答案文档直接在学生平台提交一、请查阅大学生村官工程的资料后,简述我国实行大学生村官工程的宪法依据可能有哪些。(20分)二、在广阔的农村,一些集体经济组织(如村民小组)在土地承包方案调整过程中就有关超生子女是否分地的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做法。有些村民小组不给超生子女分地,在超生比较严重的地方,村民小组则可能给超生子女分地。在给超生子女分多少地的问题上,有些村民小组只给超生子女分口粮田,不分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责任山;有些村民小组只给超生子女分0.5个人的地;有些村民小组只给超生子女分农田不分旱地;有些村民小组则要求超生子女达到14岁以上才分地;有些村民小组要求超生子女上了户口才能分地;有些村民小组则要求超生子女家庭向集体缴纳规定的费用后才能分地。所有这些安排,都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作出的决定,都是有效的决定。这些决定中肯定有一些决定侵犯到了超生子女的基本人权。请结合上述情况,讨论简单多数民主制的缺陷,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40分)三、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请根据这一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你认为国家行使征收或征用土地的权力应当受到哪些方面的限制?(10分)2.国家为了给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提供土地而征收集体土地在宪法上是否具有正当性?为什么?(10分)3.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属于征收土地的行为?为什么?国务院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授权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否属于这里的“法律”?(10分)4.如果国家授权地方政府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是否违反宪法?为什么?(10分)提交截止日期:2019年12月17日注:雷同卷按0分处理!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