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设施、地下人防设施以及地下市政设施等组成的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体系,协调由于不同主管部门、不同投资主体、不同价值取向而造成的地下空间建设多头管理、无序发展的矛盾。4、通过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提高城市的自我防护能力。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框架第8条总体要求1、地下空间建设适宜度分区规划结合xx市xx区地质条件,注重城市生态安全,协调规划区内各项城市功能安排,将xx区城市地下空间划分为限制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三类:(1)限制建设区:生态敏感区(规划区内河流及周围地区)与断层通过及位于采煤波及线之内的区域为地下空间限制建设区,禁止对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2)控制建设区:规划区内原县城的中心地带,地表局部坑塘积水,地下藏可采煤,位于采煤波及线之内,具有较好的建筑适宜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工业及市政设施已具一定规模。为地下空间控制建设区,不宜进行大规模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3)适宜建设区:规划区内除限制建设区、控制建设区以外的其它区域。2、xx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功能在本规划期内,xx市xx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在功能上应以下列功能为主:(1)地下交通设施,包括地下人行交通和地下停车设施。(2)地下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商业、医疗等公共设施,一般可设在城市中心区等繁华地区。(3)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综合走廊、共同沟、地下环卫设施、地下变电站等。(4)地下人防设施。地下空间不得用于下列用途:(1)住宅类建设项目(2)托儿所、幼儿园等教育设施;(3)地质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4)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在地下空间建设的其他项目。第9条地下空间分类根据xx区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现状以及相关发展规划,将地下空间按其利用的功能用途不同,大体可作如下划分:1、交通空间:交通空间可细分为动态交通空间和静态交通空间。动态交通空间主要包括地下人行通道;静态交通空间则指地下停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