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增强教育系统师生员工的应对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反恐防暴知识宣传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校园反恐防暴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保安、护校队两支队伍,配备和完善学校保安队伍的应急装备,每学期开展1-2次保安业务技能培训和校园反恐防暴演练,全面提升学校保安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建设,努力实现与公安机关“天网”工程全连接。3.2预警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校园暴力恐怖事件预警制度。(1)确定预警级别。按照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可能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依托有关专业部门或机构,对可能发生的校园暴力恐怖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预测暴力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及其级别;或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级别执行。(2)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可以预警的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以适宜的方式发布或调整预警信息,并进行应急准备,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同时向可能波及的相关临近地方或单位通报。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通讯、手机短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个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学校内的特殊人群和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