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构成对取水口的水质造成危害,同时保证取水区域的自然环境及社会环境的安全性,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水源保护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到涉及调整的水源保护区的自然环境特点、水环境现状,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及城市发展规划,实现开发利用程度与环境容量和水资源承载能力保持一致,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局部服从全局,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协调,从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和布局规划出发,做到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的利益。.与管理要求相配套的原则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大小必须与相应执行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对应,调整原则是使水源保护的重要区域范围更为合理,即范围合理适当,措施严格可控。调整依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修订)()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环管字第号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年修订()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地表示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环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获批的相关规划()《广西西江经济带水环境保护规划》()()《桂林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桂林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