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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与职责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6、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在放射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单位时向新用人单位提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档案的复印件;7、当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在年剂量监测结果超过当量剂量或有效剂量相应限值时,应对其受照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附在其相应的个人监测记录中,并进一步估算主要受照器官或组织的当量剂量和有效剂量值;8、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组织上岗前的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2、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3、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4、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5、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6、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7、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8、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照射;9、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10、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本单位如实、无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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