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实施励耕计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地区受资助教师评定的公正性及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教育部将加强对基金会励耕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1.基金会是否建立专账管理资金情况,是否专款专用;2.基金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县级部门;3.基金会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第二十四条基金会必须加强对相关县级部门励耕计划执行、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1.相关县级部门是否建立专账管理资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情况;2.相关县级部门是否将资助资金及时发放,是否发放给基金会公布的最终受资助教师,是否发放给真正应该受资助教师;3.相关县级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具体操作规程是否达到本办法的要求;4.相关县级部门在励耕计划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第二十五条在励耕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资助资金,或弄虚作假、资助教师名不副实等问题,基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责任在县级部门领导的,除依法依规追究该领导责任外,一律暂停励耕计划在该地区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责任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一律暂停励耕计划在该地区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对上述违规行为,一律通过网上公布或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应定期向财政部、教育部汇报励耕计划的执行、落实、检查、评估等有关情况。同时,基金会应当于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上一年度励耕计划的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等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励耕计划的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等情况。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