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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109KB

文档介绍
规模。第五条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将进行调查核实:(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二)不如实报告的;(三)隐瞒不报的;(四)收到干部群众实名举报的;(五)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第九条对违反制度,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机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等事宜报告表  报告人签名:报告日期:年月日姓名单位职务报告事宜宴请时间宴请地点宴请人数宴请范围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审签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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